1.50周岁及以下;
2.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10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临床工作。
(一)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为市直离休干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二)负责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三)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市直城镇居民、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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