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4.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6. 年龄要求: 博士研究生(博士副教授)4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197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教授(正高)职称50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学科带头人(博士教授)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或不予录用:
1. 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 现役军人;
3.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 体检不合格人员;
6. 考察不合格人员或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员;
7. 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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