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满足以下有关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愿意履行我校教职工义务;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硕士层次人员招聘范围与要求
招聘范围为2023年1月31日及以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且取得硕士学位,要求如下:
1.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教研能力。
2.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具备履行教师岗位的能力水平。
3.具有与学校发展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三)博士层次人员招聘范围与要求
招聘范围为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且取得博士学位,或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到入职前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要求如下:
1.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教研能力。
2.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具备履行教师岗位的能力水平。
3.具有与学校发展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四)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未经现单位同意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方式和薪酬待遇
(一)用人方式。本公告所指聘用制人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用,纳入学校教职工统一管理,执行学校聘用制工资福利制度的工作人员。
(二)薪酬待遇。学校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具体薪酬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按照学校聘用制人员标准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深圳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聘人员报到入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过渡住房。
(四)拟聘人员符合深圳市有关人才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补贴,具体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与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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