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工作人员须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7.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 曾经受到开除处分;
4.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仍处于禁考期限内;
5. 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6. 聘用后即出现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情形;
7. 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 现役军人;
9.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招聘程序
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招聘工作。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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